本想看看阿联从NBA“回归”CBA易建联因伤缺席广东对阵深圳的比赛的强势演出,没想到却看到一出“脱鞋”大戏。
按照新浪体育的稿件叙述,大戏出现在2日的CBA第2轮深圳与广东的比赛中,耐克签约球员易建联曾按照联赛规定穿李宁鞋出场,不过在第二节,他直接当场脱掉鞋子离场。随后阿联穿回自己的耐克球鞋要求上场,但是技术代表按照联赛规定拒绝易建联因伤缺席广东对阵深圳的比赛了他的上场要求,随后阿联离开球场回到更衣室。至此大家以为本场比赛就这样了,易建联不会出场了。剧情再次反转,第三节还剩下5分03秒的时候,易建联再次回到赛场,此时他穿的依旧是耐克球鞋,不知道他与技术代表以及篮协方面达成了什么协议,这次技术代表和裁判没有禁止他出场,阿联正常上场打球。
不过,中国篮协此前曾发文,要求所有本土球员本赛季必须穿李宁球鞋,并要求现场技术代表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穿李宁鞋的球员不允许出场。
本赛季是李宁公司和CBA联赛5年20亿赞助合同的最后一年,此前李宁允许个别国内球员在缴纳“贴标费”后穿着其他竞品的装备比赛,但必须对标识进行完整遮盖,不过本赛季李宁取消了这一特权。
同为耐克旗下的球员周琦与王哲林曾因为这个问题被篮协进行了通报批评。该通知称:福建浔兴俱乐部31号球员王哲林在比赛中穿着联赛指定比赛用鞋,但对鞋上标识进行覆盖、遮掩易建联因伤缺席广东对阵深圳的比赛;新疆广汇俱乐部9号球员周琦在赛前热身中穿着竞品鞋(贴标),后在比赛第二节快结束时换上联赛指定比赛用鞋,但在比赛第四节对联赛指定比赛用鞋上标识进行覆盖、遮掩……两人都违反了《2016-2017CBA职业联赛商务推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五点(球员在穿着、使用联赛装备商提供的产品或装备时,不得有任何故意覆盖、遮掩、摘除、修改、改变联赛指定装备上的赞助商标志的行为)。同时,此行为也严重侵害了联赛装备赞助商的权益,对装备赞助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的联赛商务秩序。为严肃联赛纪律,保护赞助商权益,根据《2016-2017CBA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第十章第四条的规定,将对他们给予通报批评,如再出现此种情况,将根据《2016-2017CBA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违规球员当场停赛处罚。
但是,这纸通知显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建联的表现就是最好的证明,而且易建联的违规行为就发生在篮协发布周琦等球员处罚通知的当天。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公说公有理试着从自己的角度来加以分析:
1、在CBA,中国篮协将所有装备的权益打包出售给了赞助商李宁,且今年7月6日,篮协发文称禁止在2016-2017赛季贴标,所有参加CBA联赛的国内球员必须穿李宁球鞋。从篮协发文到新赛季开幕中间有将近四个月时间,这个问题为什么没有解决?是受到合同约束个人赞助商置之不理,球员弃之不顾,还是篮协监管不力,抑或其他的原因?
但是,既然制定了规定,就应当遵守,要不就别参赛。维护联赛形象、信誉和秩序,尊重联赛赞助商约定的权益是每个参赛球员的义务。
2、《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这样规定:运动员参加比赛、训练和出席新闻发布会,应按规定穿着中国篮协或国家队、联赛提供的全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服、训练服、热身服、运动外套、运动鞋、护腕、包等配件,不得擅自改变、损毁或覆盖服装或装备上的任何名称、标志、图样的任何部分。运动员按个人赞助协议要求穿着指定品牌运动鞋时,须符合中国篮协、国家队和联赛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3、我MK体育认真地看了易建联赛后接受采访的视频,他所说的因球鞋不合脚导致脚不舒服的情况可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广东队也为易建联向CBA联赛办提出了穿非赞助商球鞋的申请。但是其申请显然并未获得批准,而且易建联在赛场上脱掉鞋的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有悖于中国篮协的相关规定,给人留下有规不遵的印象。法律界朋友告诉我:有规定就要遵守,并且规定并非临时出台的,球员对竞品的存在和条件属于明知,预估预判是必须考量的。即便有关规定与个人利益、机会存在冲突,对合理性存在质疑也应该通过正常、适度方式和途径反映诉求。
4、球员应该有高度的自律意识,充分考虑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注重公众形象和社会效应。易建联刚刚在个人微博上对昨晚的行为表示歉意,这一态度值得肯定,但后续事态发展仍需观察。
5、我们还不能简单地看待这个问题。球鞋的“纠纷”自CBA21年前创始之初就埋下伏笔,彼时的球鞋装备是由耐克提供,但由于耐克的推广重心放在明星球队和球员身上,使得弱队的诉求被忽视,正是因为耐克这一策略的存在,才导致了1999年反耐克运动的发生。当时,在耐克与CBA的合同到期之前,10家CBA球队向篮协表示希望球队自行寻找装备赞助商,这些球队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满足,一时之间,CBA装备进入多家品牌的时代。不过时间一长,又出现了新问题,即强队的吸金能力很强,但弱队却很难得到赞助,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篮协认为这不利于CBA品牌的长远发展,于是开始寻求改变,2003-2004赛季结束后,篮协决定把装备权收回到自己手中。此后,安踏和李宁先后成为CBA唯一指定运动装备赞助商和CBA官方战略合作伙伴。但是,安踏和李宁的“赞助商”和“合作伙伴”的日子过得也不是很安生,在它们赞助篮协期间,经历了“埋伏营销”,经历了个别球员自称因脚型特殊不能穿联赛指定品牌,经历了球队称与签约品牌合同未到期不能毁约等尴尬,篮协做出变通之举,一则允许其他品牌有一定数量球员穿该品牌球鞋,且要贴标易建联因伤缺席广东对阵深圳的比赛;二则如再有球员穿须缴纳“赎脚费”。而且,这一费用越来越高,一度达到50万一个。在李元伟掌舵中国篮协的时代,他坚决捍卫了联赛赞助商的权益,一旦有侵犯联赛赞助商权益的,必须处罚。
6、在球鞋权益这方面,NBA是放开的,每个球员都可以选择穿自己签约品牌的球鞋,球鞋赞助也成为很多NBA球星非常重要的一项收入。但在CBA,篮协将所有装备的权益打包出售给了赞助商李宁,球员在个人品牌价值方面的收益势必受到了一定影响。如今,球员们期待CBA能够将这个权益放开。从大势来看,基于权益细分化、给球员留有更多商业空间等方面的考虑适度放开存在可能性。
7、有人指出:联赛赞助商与篮协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球员与其个人赞助商的合同也受到法律保护,当两份合同起冲突的时候怎么界定两者的法律效力?法律界朋友告诉我:制度、法律及行规的设计应该首先考虑行业管理秩序和良性发展。其次,平衡个体与群体、组织、机构的利益关系。再有,建立、完善行规是重点。球员价值的体现,社会影响的扩大,主要通过联赛来实现,球员个体对外签约必须考虑联赛商务的有关规定,以避免冲突,除非放弃参加联赛。如参加联赛就应遵循其规定,赛事主办方变通或协商变更另当别论。如果球员在签订个体合同时考虑不周,可能构成对缔约相对方的违约或对联赛赞助商的侵权,以及违规被处罚。
8、假设进行协调,也要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否则不具有约定的法律效力。球员工会仅是设想或今后的一种可能,尚需制度加以确立和保障,才能成为某运动项目体系中的适格(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主体。
9、易建联的“脱鞋”事件恐怕只是一个序曲,围绕球员个人赞助商与联赛赞助商的冲突恐将愈演愈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考验篮协的智慧。篮协目前正在进行管办分离改革,CBA公司成立筹备会议也已经召开,能否借改革机遇解决此类问题,需拭目以待。
10、不只是篮球,其他体育领域中个人与集体产生利益冲突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宁泽涛与游泳中心分别签的乳品公司属于竞品关系,但中国奥委会签的乳品公司却与宁泽涛的是同一家公司,这种奇葩的关系今后也需要重新界定。再比如林丹个人签约的球拍与羽超联赛指定球拍也是竞品。虽然体育产业愈发火热,但类似问题会愈发凸显,这不仅需要各协会、中心、甚至体育总局完善相关规定、协议、制度,甚至还需要相关法律包括体育法等层面的完善。
虎扑体育11月3日讯 广东队球员易建联在昨日对阵深圳队的比赛中上演回归CBA首秀。在比赛第二节,易建联中脱鞋下场,换品牌后要求返场遭到当值主裁拒绝,随后他直接离场。在第三节5分03秒时再度返场,他的脚上穿着的是其个人品牌赞助商球鞋。
今早,易建联更新了自己的微博,对自己的行为致歉:“由于当时脚的不适与疼痛感一度让我情绪起伏在场上做出的不适当行为,造成不良和负面的影响,在此深感抱歉。我们都应有责任去维护好我们自己的联赛,如有责罚我愿接受,也会交托俱乐部继续与篮协继续沟通,希望球迷们和媒体继续关注比赛关注我们的CBA。”
在昨晚赛后,易建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自己的举动表示是自己的跟腱有伤,早在2010年就是因为穿错鞋子导致发炎,自己也确实尝试过联赛赞助商的鞋子,但是脚部确实无法承受。
在首轮新疆男篮的比赛中,周琦因拒绝穿着赞助商球鞋一度被禁止出场。篮协在昨天下午给予周琦、王哲林等人通报批评,如再出现此种情况,将根据规定,给予违规球员当场停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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